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1845,2024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845號
原 告 劉國韻

訴訟代理人 黃昭之
被 告 黃瀚儀

訴訟代理人 江政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3年7月25日上午10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故而展延宣判期日為113年7月26日上午10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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