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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913號
原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君
被 告 陳彥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請意旨略以:依兩造間簽定之委託代辦契約書第7條第1項:「因本契約涉訟者,經甲方(按即被告)確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之約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規定,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由高雄地院管轄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
惟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
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36條之9亦有明定。
三、查兩造簽立之委託代辦契約書第7條第1項固約定,因本契約涉訟者,經甲方(按即被告)確認高雄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委託代辦契約書附卷可稽。
惟查,上開契約書係由原告先行擬定,具有預定用於同類契約條款之性質,本件為小額事件,原告復為法人,被告則為一般之消費者並住居於新竹縣,揆之前揭規定,本件應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適用。
從而,原告請求將本件訴訟移轉由高雄地院管轄,自有未洽,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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