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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01號
原 告 陳力瑜
被 告 韓冠偉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57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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