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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03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淑媚
黃麗芬
被 告 黃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76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附表】
編號
本金(新
臺幣)
逾期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20276元
自民國112年12月2
4日起至民國113年
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
至民國113 年3 月26 日
3月26日止,按年
息2.345%計算之利
息。
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之違約金。
20276元
自民國113年3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47% 計算
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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