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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11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張逸倫
被 告 羅景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68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3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54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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