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2118,2024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11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趙蔚玲 
被      告  沈依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捌拾陸元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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