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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1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郭育伶即郭月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被告就審期間不足,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2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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