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2193,2024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19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毓芳
被      告  林倉州即阮筠絜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思妘即阮筠絜之繼承人

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被告則未經言詞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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