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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1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侑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木榮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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