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2332,2024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33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被      告  林詠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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