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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393號
原 告 羅家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淑珠(已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唐淑珠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陳明是否變更提告對象,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3日具狀對台中健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即唐淑珠提起本件訴訟,惟唐淑珠早於100年9月11日死亡,此有本院收文章、唐淑珠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各1份在卷可參,因原告起訴意旨係對該帳戶使用人提告,該帳戶既未遭凍結禁止使用,堪認目前應為其繼承人或另有他人使用中。
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儘速查明補正唐淑珠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並陳明是否變更提告對象,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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