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2457,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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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45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被      告  賴麒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陸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1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1段與福科路口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態,而擦撞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即被保險人鄭淑文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9,503元(包含:零件3,303元、工資1,200元、烤漆5,000元),並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撞損,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5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車險理賠計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行車執照、NISSAN電子發票證明聯、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五權西路廠維修費用評估及維修明細表、車損照片為證,並有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在卷可稽;

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五、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系爭車輛係於103年4月出廠,此有行車執照(見本院卷第31頁)在卷為憑,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即111年3月1日止,使用期間為7年11月(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1月計);

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營業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

據此,系爭車輛使用期間長達7年11月,既已超過5年,修復以新品替換舊品之零件折舊額總和,必然超過換修零件費用10分之9,故其折舊後之換修零件費用,應以換修零件費用3,303元(見本院卷第35至39頁)之10分之1計算即330元,加計工資1,200元、烤漆5,000元(見本院卷第35至39頁),合計為6,530元【計算式:330+1,200+5,000=6,530】。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5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4月12日(見本院卷第6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於,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給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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