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2671,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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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67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江肇基 

被      告  茂豐化學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03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6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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