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2765,2024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76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王東隆 
被      告  廖彩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190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9726元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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