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33,2024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被 告 張言澤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陳秋如之公示送達程序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05分在本庭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