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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4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蔡東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19元,及其中新臺幣5,965元自民國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7,399元自民國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14,065元自民國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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