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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6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蘇泳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郵務人員未將本件言詞辯論通知書合法送達被告之戶籍地,故應另囑警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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