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487,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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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87號
原 告 王琮凱

被 告 陳武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桃園市○鎮區○○路0巷00○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表1份在卷可證,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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