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中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即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萬里繼承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被繼承人顏萬里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中有無拋棄繼承者、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其繼承人為被告。
二、提出更正被告後書狀,並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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