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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52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俊龍
黃彥翰
被 告 王奕祥即晟漢修配廠兼王偉基之繼承人
徐梓涵即王偉基之繼承人
徐家秝即王偉基之繼承人
王洪漢即王偉基之繼承人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章榮琪即王偉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偉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偉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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