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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554號
原 告 葉芳妤
訴訟代理人 葉彥廷
被 告 李玟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68、24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24、396、1048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65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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