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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627號
原 告 歐隆祺
被 告 來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榮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 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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