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670,2024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670號
反訴原告 游長融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廖子霈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