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689,2024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68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黃秀玉
林銘章
被 告 蔡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661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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