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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74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蔡佩蓉
被 告 李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2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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