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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745號
原 告 鄧秀容
被 告 彭瑞欽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24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00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見附民卷第3頁),嗣於民國113年4月2日當庭以言詞將前開聲明減縮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9,9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55頁)。
本院經核原告前開所為訴之變更,其性質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既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000年00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順風順水」、「李白」、「杜甫」之人及其上游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及從事領取包裹之工作。
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1日18時30分許,假冒銀行人員致電原告,向原告佯稱:因網路購物有多扣款,需依照指示操作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提供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手機驗證碼予該詐欺集團成員後,即將原告之街口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綁定原告前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後,即於112年1月1日19時38分許及19時39分許,儲值49,999元及49,999元至原告前開街口帳戶,再於同日19時38分許及19時40分許,自原告前開街口帳戶轉出49,999元及49,999元至訴外人郭佩姍之街口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內,復於同日19時39分許及19時40分許,自郭佩姍前開街口帳戶轉出49,984元及49,999元至訴外人陳明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被告依「順風順水」之指示,至指定地點拿取陳明祥前開郵局帳戶提款卡後,於同日19時51分許及19時52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巷0號之力行路郵局透過自動櫃員機提領60,000元及40,000元,復依「杜甫」之指示將領得款項交付該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騙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9,9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依據被告之自白及相關事證,據以認定被告成立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徒刑在案,此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24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15至30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804、32489、34140號起訴書(見本院卷第31至37頁)在卷可稽;
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9,9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10月27日(見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無必要。
六、另本件訴訟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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