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75,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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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75號
原 告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被 告 米奈即JUAREZ JAYSON MIMAY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居所在臺南市○○○路0段000號,並非在本院之轄區。

又原告起訴狀之原因事實僅記載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然對於詳細之原因事實、時間及行為地等均未記載而屬不明,無法認定本院具有管轄權。

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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