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78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林美華
蘇尤如
被 告 李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0388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附表:
利息: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終止日 利息計算之方式 4萬0388元 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違約金: 本金(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終止日 違約金計算之方式 4萬0388元 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