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79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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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79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紹鵬
顏景苡
被 告 王欣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671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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