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803,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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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803號
原 告 中信國際財金有限公司(原名裕鑫理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向華
被 告 蔡鳳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大寮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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