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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華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規約罰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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