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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993號
原 告 公園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鼎仁
訴訟代理人 吳天能
被 告 張廖泓境
訴訟代理人 王建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抗辯已清償部分管理費,並提出收費憑單及支票,惟原告並未表示意見,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表示意見,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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