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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聲字第5號
聲請人 蔣敏洲即太陽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聲請應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陳航代迴避,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欠缺必須具備之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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