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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聲字第5號
聲請人 蔣敏洲即太陽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
又聲請人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以113年度中小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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