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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建簡字第1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營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上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7,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另應補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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