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救,5,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詹○婷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相 對 人 何○恩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381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而准予扶助在案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准予全部扶助)、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臺中市北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附卷可稽。

本院復查無聲請人具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

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