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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146號
原 告 潘勝峰
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
被 告 巫文傑即長虹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文傑即長虹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於起訴後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萬元本息,嗣再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35萬元本息。
查本件原告擴張聲請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750元及6,6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0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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