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簡,1245,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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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245號
原 告 李仁凱


被 告 建埕投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95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3年3月22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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