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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00號
原 告 林廷徽
被 告 林昭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本件主張不當得利之其他公同共有人起訴狀,或授權同意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
次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再按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除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得單獨或共同起訴外,倘係基於公同共有法律關係為請求者,仍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75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僅陳報原證一之遺產清冊與繼承人名單,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全體繼承人起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本件主張不當得利之其他公同共有人起訴狀,或授權同意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委任狀到院,並隨狀附上繼承人系統表、繼承人地址、臺中市○○區○○路0000巷0號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為憑(另自行送達繕本一份予被告),逾期未補正當事人適格資料,即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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