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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06號
原 告 崔汶匯
被 告 劉世彥
梁酉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債務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12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80元,而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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