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簡,1551,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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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551號
原 告 張銘祐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葉晉瑜律師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所執如附表編號1至45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均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為發票人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5紙(下合稱系爭本票),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本票發票日均為民國112年2月6日,面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1萬5000元,未記載到期日;

如附表編號28至45所示之本票發票日均為112年3月20日,面額均為11萬元,未記載到期日。

嗣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對原告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惟系爭本票係由訴外人薩摩亞商大華新瑞公司之負責人林上紘假冒原告之名義所簽發,林上紘因另涉犯詐欺、銀行法非法吸金、違反證券及投資信託顧問法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等罪嫌,現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足認林上紘有偽造原告之名義簽發系爭本票之情形。

被告持系爭本票對原告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致原告有受強制執行之危險,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確認被告所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均不存在。

二、被告部分:對於原告所主張系爭本票債權全部不存在等情加以認諾,同意法院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原告主張被告所持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然被告已向本院聲請系爭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是原告於私法上之地位難謂無受侵害之危險,又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有權利保護之必要。

㈡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

被告在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

查被告於本院113年6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時,對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本院卷第62頁),依上開說明,本院毋庸再為調查證據,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確認被告對於原告就系爭本票之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2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3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4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5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6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7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8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9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10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11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12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13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14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15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16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17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18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19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20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21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22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23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24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25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26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27 112年2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28 112年3月20日 11萬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29 112年3月20日 11萬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30 112年3月20日 11萬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31 112年3月20日 11萬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32 112年3月20日 11萬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33 112年3月20日 11萬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34 112年3月20日 11萬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35 112年3月20日 11萬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36 112年3月20日 11萬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37 112年3月20日 11萬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38 112年3月20日 11萬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39 112年3月20日 11萬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40 112年3月20日 11萬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41 112年3月20日 11萬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42 112年3月20日 11萬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43 112年3月20日 11萬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44 112年3月20日 11萬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45 112年3月20日 11萬元 未記載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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