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簡,1757,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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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757號
原 告 謝東宏

訴訟代理人 謝尚恩
被 告 宋銘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借款,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時遲到,並否認原告之請求,此部分未經原告說明,是本件因尚有上開事實未查明,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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