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757號
原 告 謝東宏
訴訟代理人 謝尚恩
被 告 宋銘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借款,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時遲到,並否認原告之請求,此部分未經原告說明,是本件因尚有上開事實未查明,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正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