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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東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凱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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