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號
原 告 劉啓南
被 告 吳思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被告視為同意,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