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124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林俞君
被 告 黃悅淑
現住○○市○○區○○○路000○0號0 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