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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84號
原 告 羅逸虹
上列原告因被告吳俐婷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中交簡字第333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5號),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機車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10940元部分,非屬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重傷罪範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原告就該部分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
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但書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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