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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77號
原 告 徐香滿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施宥毓律師
被 告 紀永福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永福之繼承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訴外人紀永福已於民國112年3月14日死亡,請原告儘速陳報紀永福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資料,以利確認訴訟對象及人數。
二、請按繼承人人數提出起訴書狀繕本份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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