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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田馨如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0樓之0
田晋鴻
田豐嘉
黃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景發、博民救護車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田馨如、田晋鴻、田豐嘉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
上訴人黃翠華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5,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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