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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90號
原 告 蔡○庭
法定代理人 吳政儀
訴訟代理人 吳培碩
被 告 羅素淑
訴訟代理人 陳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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