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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15號
原 告 洪玉如
被 告 楊珠碧
張延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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